三、甲可凭立案决定书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如果被保险车辆经公安部门证明丢失,投保人依法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2.甲可凭立案决定书解除交强险合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根据该条,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二是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公安机关的立案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是一个严肃的执法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出具立案决定书,表明车辆被盗窃的事实确已发生,立案决定书能起到证明“被保险机动车丢失”的作用,所以甲凭立案决定书可以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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