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益性
交强险照赔不误
2辆车都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韩某的父母将胡某、李某,以及2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0万元。
庭上,争议的焦点是胡某的准驾车型和驾驶车辆不符,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说,这个问题虽有争议,但主流的看法认为,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避免致害人难以独自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建立一种系统的,分散投保人责任风险的机制,更注重的是社会公益性。因此,我国对交强险保险责任的承担采取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应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去年年底,最高法还有一项司法解释:准驾车型和驾驶车辆不符,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昨天,在法官调解下,2辆车的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韩某父母各12万元,2名驾驶员各赔23万元,其中陈某对小舅子胡某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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