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保单产品存隐患
某险企北京分公司从事合规管理的潘先生认为,银行赠送的保险最好是向受赠人提供保单或者相关的电子凭证,因为银行在收到客户信息之后将其提交给保险公司有一个过程,如果客户在期间出险的话,就容易引发纠纷。
相关人士认为,在2009年1月21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禁止“无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姓名和证件号码,销售时未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经营方式”。由此可以看出,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监管要求。他认为,若持卡人出险,如果保险公司或发卡银行出现道德风险,则持卡人可能会因为拿不出相应的保险凭证或保单号,而被保险公司拒赔。由银行代办向持卡人赠送保险手续及理赔的这一业务流程表明,“保单信息未能实时进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当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出现职责不清的扯皮情况,也会损害持卡人的利益。
中保协一位不愿意具名的法律研究人士认为,银行赠送给客户的保险,其本质是保险产品,那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就应该明确,保险服务的明确需要保险条款来注明。他认为,银行赠送的保险要达到二点要求,第一是给消费者保单及保单号和保险条款,第二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该进入所提供这项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方便消费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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