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保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或推荐医院就诊
《健康险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医疗保险产品中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目前各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范围基本上都是规定"当地社保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一般包含我国境内县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因此投保人在需要住院时,一定得前往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或推荐医院就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这些医院诊治时,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获其同意,否则将有可能遭拒赔。对于医疗各项费用,除收据原件外,还要保存所有费用明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通常需审核费用明细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六.投保人要特别注意"免赔额"
免赔额是根据保险的条件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可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比如保险合同中如果约定免赔额是500元,那么在出险时,如果损失金额低于500元,则将全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如果损失金额超过500元,那么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出部分,即损失金额是700元时,保险公司只赔偿超出部分的200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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