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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