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智盈人生保险合同第3.6(2)②规定“在本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只能申请1次。”
但是,该条款应以符合“重要提示”的角度来理解,平安公司在计划书中明确“本保障计划是用于帮助您理解产品综合保险利益的说明性文件”。
故而说明的文件不能违背被说明的文件,被说明条款的重点提示,想当然是被说明条款的内在逻辑或内在真谛。
即,保险合同条款限在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一定存在一个逻辑前提,该逻辑前提恰恰成为首个保障年度可以破格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例外。该逻辑前提即是“犹豫期内没有提出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或者退保的前提下”。
提交上述申请后,柜台工作人员丁某向我出具了一页收取保险合同与解除申请书的凭证。离开保险公司赶到班上不到一刻钟。
平安的朱女士拨通我:“总公司已同意你在犹豫期减少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烦你带来上午开具的保险合同变更材料收取凭证交回给柜台,撤回退保申请,我们将现场为你办理接受减保申请的手续。”
下午约4点半,我见到了朱某,我向她提出了会否存在诱我撤回退保申请,而最终平安总部减少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正式批单不能下达的质疑;如此将导致我在超出犹豫期后退保面临惨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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