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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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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专家认为,完善的养老保障应该由30%的社会养老保险、30%的企业年金和40%的个人理财养老组成,建议个人在享受社保的同时积极选择商业养老保险来维持老年生活品质,并充分利用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位

  一、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定位于社会保险

  北京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强制性等社会保险特征,虽然名称叫“社会养老保险”,但性质上属于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不明确,一直存在争议。

  从保险的性质分析,可以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并运用大数法则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对面临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工伤风险等特定风险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一种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政府组织,并由国家财政承担责任,不是商业活动。社会保险必须同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基本保障性,即社会保险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二是国家强制性,即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强制实施;三是由国家财政兜底,即政府对社会保险机构的经营结果承担最后责任。社会保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否则即为商业保险。

  北京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建立个人基金账户,自助为主、互济为辅;适应农村务工、务农、经商等各类人员的特点,采取标准有别,统一管理。特点是自愿参加,个人存钱个人用,社会化程度低而且在这种保险中,政府职责不清,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基金积累出现问题时负什么责任没明确界定。其社会保险性质不明显,更象商业保险,顶多介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

  因性质不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政策风险。1999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了清理整顿范围。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对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北京市没有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实行了“强化管理、稳步发展”政策。

  要使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必须首先明确其性质,建议定位于社会保险,体现其基本保障性、强制性,规范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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