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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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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保制度创新的紧迫性日益显现。近年来国外社保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机构对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补充养老计划制定了法律框架,明确了企业和雇主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义务;在政府税收制度中,一些国家也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的补充养老计划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措施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制定全国统一的、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为此,一是要改变目前政策标准不统一,优惠政策制定随意性强,缺乏权威性的状况,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程度也应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二是要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由现行的缴费阶段扩展到投资阶段和待遇领取阶段。参照国际成功经验,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入给予免税;对雇员缴费实行延迟纳税。也就是说,政府在缴费、投资、待遇领取这三个环节中,仅对第三个环节征税。

  第二,制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和雇员个人购买健康险的缴费在一定限度内税前列支,对健康险公司和健康险市场给予实质性的支持。

  第三,加快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明确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作用,划清各级政府的“再保险”责任分担比例,以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促进其提供长期稳定的保险服务。

  同时,政府应改善管理和监管,协调好商业保险和社保两种运行体制的关系

  第一,从改进保险服务、提高资金效率、促进有效竞争的角度出发,不应让公办社保体系无限制地扩张。为此,应继续将“广覆盖、低水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同时明确在补充养老保障方面,可以允许个人、商业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政府主要行使监督的职责。由于社会保障机构不可避免的具有一般国有企业单位的通病,应引入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在部分领域的竞争机制,以促进整个社保系统效率的提升。

  第二,政府应使社会保险市场更具灵活性,并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只允许采用信托方式,过于单一。同时企业年金运作流程和管理的设计也过于复杂,资格审批控制过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进入,也加大了企业年金的运作成本。为此建议今后一是要允许企业以多种方式建立企业年金,给企业以更大的选择余地,推动市场竞争;二是逐步将监管重点由事前管理转向事中和事后管理上来,适度弱化对资格审查的行政管理,强化对投资活动、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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