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在法律和财政上缺乏有力的支持
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对商业养老保险功能和定位认识不足,导致政府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缺位与越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的思路和方案;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介入过深,限制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三是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提供与财政支持等方面承担的责任不足,而对其经营却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四是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滞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随意性较大;
五是缺乏支持、补充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配套的政策,限制了体系的健全。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缺乏必要的支持,甚至持否定和排斥的态度,制约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利国利民,既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缓解农村社会保障的压力,又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收减免,
如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减免营业税、个人代理人减免所得税等,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诱导机制,扩大农民商业养老保险服务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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