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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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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单单依靠基本养老保险已经不能满足众多退休职工的养老问题。对于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更是无法使之达到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因此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受到了社会各个层面的重视。

  例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而我国仅为4%。结合近几年我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加快的实际,我国有必要提高此优惠比例。但是基于我国财政紧张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有很大改观的现实,如果在此方面优惠,我国可以逐步提高到6%~10%的缴费比例免税。同时给地方更大自由性,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来确定具体的年金免税率。

  另外,要在吸取试点地区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考虑继续扩大税收优惠地区的范围。对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放宽投资渠道的同时,应视其经营状况,对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以此提高金融机构经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二)严格税收监管措施,防止举办养老保险过程中的偷税漏税税收优惠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还可能被人们滥用,所以应该在给予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措施,避免造成税收漏洞。

  1.可以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参加者每年向该计划的缴费额制定限制性规定。在美国,如果每年向个人账户的缴费额超过了2000美元的上限,对超过部分将加收6%的罚款。

  2.在未到期前,企业年金参加者如果从个人账户中提款必须要缴纳所得税。

  3.对养老保险投保资金的管理、投资和发放情况进行严格的登记审查制度,防止先投后退的舞弊行为,同时也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任何好的措施,如果没有法律上制度上的保证,最后都将是一纸空文。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必须要将措施形成法律。无论是“优惠政策”还是“监管政策”,力争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长远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明天才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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