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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商业养老保险有别于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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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保险有别与社会保险,但是具体表现在什么方面呢?我们需要弄清这些问题,才能很好的发挥其各自的作用。本文通过案例一一作出解答。

  王韶康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水利站与王韶康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按当时政策规定,王韶康没有纳入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因此,王韶康提出要求水利站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无法律依据。保险公司的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性质不同,且王韶康在时隔8年后提出劳动保险纠纷争议,确属超过了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水利站是否有义务为王韶康补缴养老保险金并在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是王韶康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水利站为王韶康办理的养老保险系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商业养老保险险种,该保险所缴纳的保险金数额、期限及参保人到龄后领取保费的方式、金额,完全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诚信、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保险合同约定的。而社会与劳动保障机关下属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承办的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养老保险在性质上有所区别。

       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是任意性规范,在水利站与王韶康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要为机关事业单位农村户口的临时岗位用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2004年5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作出的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岗位用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政策规定,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农村户口的临时性岗位用工,目前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应纳入企业社会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最早可追溯到1996年1月。根据这一规定,只有目前劳动合同关系尚存的事业单位农村户口的临时性岗位用工方可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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