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韶康与水利站虽然曾经建立过劳动关系,但在1996年4月17日已经解除,王韶康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本案中没有提出异议及相应诉讼请求。由于王韶康此前没有参加且现今也不具备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因此,水利站没有为王韶康补缴养老保险金的法定义务。也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用人单位将商业保险转移为社会养老保险。
王韶康与水利站于1996年4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韶康在《关于解除合同的决定》上签字并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助4236元。后又于2004年5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须于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提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王韶康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时隔八年才提起仲裁申请,确已超过法定时效。故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得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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