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民高女士向本报反映,称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妹妹高娟霖原所在单位私自将其参保12年的养老保险退保了,还取走了其个人账户上的5000余元。
据高女士介绍,1988年至2003年,高娟霖在省外贸中心酒店工作。2003年10月30日,高娟霖从单位辞职,当年11月2日赴香港定居。高娟霖如今想返回家乡,她辞职时走得匆忙,养老保险没有退保,因此她委托姐姐去原单位询问,如果回来能否续缴保险,以便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享受退休金。
今年1月12日,高女士来到省外贸中心酒店询问相关事宜,却被告知,妹妹的养老保险早在2003年11月14日就被退保了。“我们都不知情,怎么就被退保了?”经多方查证,高女士得知,高娟霖辞职后,该单位私自利用其辞职时上交的各类材料的复印件办理了退保,领走了其个人账户上的5000多元。
在一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复印件上,看到高娟霖参保时间是1991年9月,终止保险时间是2003年10月,缴费年限为12年,个人账户储存额合计一次性支付5392元。
据了解,省外贸中心酒店在2008年改制,原单位只留下一个名为“留守办”的部门。对当初一次性领取高娟霖的养老保险,“留守办”一名李姓工作人员并未否认。不过她解释说,养老保险分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两部分,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单位也作为一种福利一直帮员工缴纳,保费实际上全由单位承担。至于退保所得的5000余元,她说是以违约金的形式收回,“因为高娟霖辞职时,涉嫌违约”。“她为何涉嫌违约?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对员工辞职如何规定?”对于这些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已无从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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