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有相关规定模糊不清
1.国发[2000]42号文件,“工资总额”概念模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单位分不清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还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扣除。
2.鼓励政策模糊,量化政策不足。国家在各项文件中对保险公司开办养老保险也是多次表示鼓励与支持,但是说到具体的实在的支持政策,却少之又少,因而即使目前保险公司勉强开展养老保险,也会因为本金损耗过多而无法担负起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重任,最终使投保人感到失望。
(三)现有法律规定缺失
1.税法对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规定的缺失。税法作为我国税收指导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相关规定和优惠严重缺失。
(1)对企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没做出明确规定;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如何计税,是否可以免税也没有具体规定。
(2)只有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税收优惠规定,但并没有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只允许纳税人扣除一次养老保险缴费,不允许多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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