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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 需关注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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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今,很多人想通过商业险来完善自己的养老金,但是,对于商业养老保险来说。其税收政策在发挥对其调节和促进作用上存在“三大症结”。

  2.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没有考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是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社会,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我国至今没有考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这样可能导致企业年金缺乏吸引员工的激励作用。没有员工的主动参与,企业年金制度就缺乏群众基础,实际结果可能与政府的设计初衷相违背。

  四、政策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联系中国国情,在政策面上,我们建议如下:

  (一)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推动力,很大程度上源于企业和居民个人的避税需求。在国外,人们形象地称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为“避税所”,因此,在考虑财政收支的情况后,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必然将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拿企业年金来说,在企业年金的缴费阶段,国外发达国家一般规定15%左右的保险缴费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而我国仅为4%。结合近几年我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加快的实际,我国有必要提高此优惠比例。但是基于我国财政紧张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有很大改观的现实,如果在此方面优惠,我国可以逐步提高到6%~10%的缴费比例免税。同时给地方更大自由性,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来确定具体的年金免税率。

  另外,要在吸取试点地区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考虑继续扩大税收优惠地区的范围。对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放宽投资渠道的同时,应视其经营状况,对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以此提高金融机构经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二)严格税收监管措施,防止举办养老保险过程中的偷税漏税税收优惠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还可能被人们滥用,所以应该在给予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措施,避免造成税收漏洞。

  1.可以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参加者每年向该计划的缴费额制定限制性规定。在美国,如果每年向个人账户的缴费额超过了2000美元的上限,对超过部分将加收6%的罚款。

  2.在未到期前,企业年金参加者如果从个人账户中提款必须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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