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活动进行了专业化细分和强化
专业化发展是应对市场需求日益多样化的重要手段。《办法》对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和经营业务范围进行了细分和强化,一方面对以传统个人养老年金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业务为经营范围的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另一方面还对以企业年金为主业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这一全新的组织形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既考虑了各经营机构作为养老保障提供者的共性特点,又充分考虑了不同养老保障产品和形式的不同特点,在机构和业务专业化细分的基础上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无论是成立专业的养老险公司,还是在原寿险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部门、投入专项的资源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都将成为有利于保险业向专业化纵深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有利于促进产品开发,丰富养老保险的产品种类
产品创新是专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精算人才相对还较为匮乏,精算技术标准体系也尚未健全,营销部门在营销理念上也有待进一步深化,市场上所能见到的养老产品总体而言差异性不大,在产品的宣传上侧重投资方面的多,侧重为老龄市场提供多样化、综合性保障的产品和服务则相对缺乏。这就导致各公司在养老保险产品的推广上更多的停留在提供更乐观的收益预期或者压低管理费的层次,而这种单纯的价格竞争也留下了误导投保人的隐患。
而《办法》的出台,则是从保障受益人利益的角度,对现有保险产品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适当做法进行了规范,同时表明了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的态度,引导各保险机构把竞争提高到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层面上去。
(四)有利于保险机构搭建完整的组织和培训体系,督促保险机构强化对销售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的培养
养老保险业务涉及的专业领域多,时间跨度长,因此作为与客户直接接触的销售和服务人员,其持续的客户沟通和服务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以及诚实守信的业务素质非常重要。否则既无法全面考虑客户的需求,又无法为客户设计完整周到的方案,作为直接面对客户的第一个层次的专业性也就无从体现。
《办法》的出台,在引导各保险机构打造专业化团队方面创造了一个基础性条件。办法特别强调了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操作流程当中的风险点进行了有效的管控和约束,对可能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必然要求各保险机构需要从专业化的角度加强公司内部的培训体系建设,改变以往内部培训单纯停留在条款介绍和产品比较以及销售技巧方面的状况,从风险控制、经营理念、诚信教育以及综合性的金融专业技能等多个方面全面展开,为打造专业、诚信的行业形象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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