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是否有大小三阳,高血压,脂肪肝,糖尿病,胃溃疡以及心脏方面疾病,包括其他一些比较严重的疾病。是否抽烟?怀孕(几周))
这块很重要,各位在咨询时一定务必要如实告知,一方面是保费费率以及投保规则上的影响,如:某些公司抽烟和不抽烟费率不同,抽烟会更贵
孕妇28周内才可购买保险,超过28周后无法购买,等产后满2个月才能购买
大三阳基本是拒保的
小三阳基本是加费15%等等
另外就是《新保险法》被好多人拿来滥解释,其中也有一部分"专家"用来诱导客户故意不如实告知,将来一定又会造成社会对《新保险法》的质疑,最终有可能又嫁祸在保险公司。
关键问题不可抗辩条款P3
P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除合同,在我们的理解中有3种情形,
A、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时未告知的事项不会导致现在的保险事故,在旧保险法下,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重新按当时的情况核保,是符合承保条件的;
B、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时未告知的事项直接导致现在的保险事故,但是如果重新按当时的情况核保,是可以承保的,可能是加费;
C、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时未告知的事项直接导致现在的保险事故,如果重新按当时的情况核保,是绝对不可能承保的;
A、不用讨论。
对于C,保险合同从一开始就是失实的,显失公平,就不可能订立,所以2年后保险公司不赔,能叫“解除合同”吗?此是其一。其二,保险公司是不是会从其它法律条文中,申请追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呢?
B情况,介于两者之中。
P7“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解读: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保险责任中的一些规定,自然避开了隐瞒告知的法律风险,比如:“自投保之日,多少天多少天之后,首次出现之症状”,以及一些除外责任。你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但是,你看医生时必然要如实告知,所以曾经患过的疾病及出现的症状必然列出。
所以,申请理赔时,该疾病不是首次出现的症状,理赔能顺利吗?不客观研究保险法,吃亏的还是自己--因为解除合同,可能还退保费,不解除合同又赔不到,岂不是很惨?退保,自己则要承担损失。——所以,不要到理赔时怪保险公司或保险法骗人,自己应从一开始就抱平淡之心,诚信做事。买保险就是买保障,而且是确定的保障,保险一旦要用时,就是自己最不顺的时候,所以,确定和安全是第一考虑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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