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未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4.对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非潍坊籍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为其建立临时养老缴费账户
二、潍坊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材料
1.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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