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或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
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军人跨省或跨市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统筹基金,仍按缴费工资的12%转移。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或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或跨市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市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或根据两市协商,合理确定方案,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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