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新变化了。
近日,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有解决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城镇企业职工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
针对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外省转入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本《通知》实施前人员),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缴费信息无法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记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年限指数计为1。
待遇领取地按照省内外流动划分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方面,外省转入我省的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军人的军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安置地。
待遇领取地确定方面,参保人员省内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最后一个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从外省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原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同级企业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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