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城镇企业职工通知》下发前已按我省相关政策补缴超过3年(含),现要求办理跨省转移的,本人申请,由补缴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其出具证明其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
《城镇企业职工通知》下发后,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求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的参保职工,无劳动关系争议的,向补缴工作期间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证明其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据裁决或判决,出具证明其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办理补缴手续的参保职工在数据库做补缴标识,并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在转移接续信息表上备注说明。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在省内办理退休手续时,经审核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不再提供上述文书。
多重情况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
针对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参保人员信息比对工作。对于已经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又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应终止其现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转移,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省转入、转出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相关省份协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通知》自2016年11月28日起执行,下发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办理的,不再重新办理。省厅冀人社发[2015]15号文件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去向有要求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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