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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出台个人补缴中断养老保险费社保补贴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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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天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缴中断缴费社保补贴新政策,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底前中断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总额1%-3%享受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补缴2012年12月以前中断缴费的,仍按原政策规定和标准享受一次性社保补贴。

  记者昨天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缴中断缴费社保补贴新政策,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底前中断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总额1%-3%享受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补缴2012年12月以前中断缴费的,仍按原政策规定和标准享受一次性社保补贴。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最新通知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对象为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各类已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5年12月底前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补缴基数按不低于省相关部门出台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据了解,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725元,月最低缴费金额为545元。

  参保人员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中断缴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纳额乘以补缴中断月数,计算出补缴总额,并根据补缴中断月数的长短,给予不同比例的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补贴比例标准为:补中断月数1-12个月,一次性补贴1%;补中断月数13个月-24个月,一次性补贴2%;补中断月数25个月以上(含25个月),一次性补贴3%。

  据介绍,为鼓励参保人员稳定参保、连续缴费、长缴多得,以往按照镇劳社〔2007〕76号、镇劳社发〔2009〕61号、镇人社发〔2013〕158号等文件规定的社保补贴政策继续有效,参保人员补缴2004年6月底前、2004年7月至2008年6月、2008年7月至2012年12月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

  具体补贴比例标准为:补缴2004年6月底前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补中断月数1-24个月、25-48个月、49-72个月以及达73个月以上的,补缴总额享受社保补贴分别为10%、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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