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尘留言:
得知广东人社厅粤人社规[2016]4号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近日向户籍地为母(59岁)办理该业务。然被告知无法办理[原因:年龄已超过55周岁,此前是若未购买过社保的,不予受理,另一答复为:地税系统不能为超过55周岁女性开卡(即办理社保业务)].文件明确的参保具体条件如下:(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既然外省女性未满55周岁取得我省户籍人员都能参保,那参保条件能否理解为:我省灵活人员参保的女性,即使年满55周岁,只要未领取职工/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能,为何地税部门不能为年满55周岁的女性开户办理?4号文的出台是否自相矛盾?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年满55周岁的女性务工、务农人员从未购买过社会保险的比比皆是,当前的城乡居地养老保险的投入回报比根本无法满足这类人群的需求,致使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响应愿望不高)那么这部分有需求的群众是否已被遗忘?如此,公共政策制订的公平性何在?李总理说过:“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既然群众有需求,那施政者是否有所向?
广东人敢为天下先,既然我国实行全民参保计划,我省能否整合居民城乡/农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保险,使之相互转化,如此可以吸引更多人参保,亦能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保基金的压力,不亦快哉?若能行,实为民之所幸。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限制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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