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2016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通过采取积极措施,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障碍,鼓励和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关于“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纳入养老保险。
人社部、财政部于2014年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居保转入职保或职保转入居保的条件、方式等。该办法属于国家顶层设计,事权在国家不在省级,在国家政策未调整前,我省无权调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