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1.本合同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年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继承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年金,本合同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终止。第六条红利事项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止为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期间。在红利分配期间且本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投保人可以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累积红利作为一次性趸交保费用于增加本合同的领取金额,具体标准见累积红利增加领取金额转换标准表。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两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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