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周岁:是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年(月)生效对应日。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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