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补充养老金,或商业补充养老金,都要记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则不可以合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能虚拟地视为单独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且没有费用免除额。
补充养老保险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个税
时下,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企业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相继为其职工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等于说,基本养老保险的个税计算,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无论是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的部分均免征个税;但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则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算法可参看案例1。
附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正常月份下,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2000元(费用扣除额)。
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1:补充养老险个税如何缴纳
某电信企业职工李某2009年5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社会保险费等),当地政府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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