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依据上海市有关政策,企业有自行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权利,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非强制性。华茂公司通过民主程序通过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最后裁定,李先生要求华茂公司将其为李先生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存储额人民币10万元转移至李先生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中之请求,不予支持。
实案实说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补充养老保险则是在法定的社会养老保险之外,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发展情况及经济承受能力为劳动者额外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其目的是为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广大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忠诚度,同时,也可以对劳动者退休后养老生活质量的提高提供更进一步的保障。因此,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国发[2000]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沪府办发[2008]3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规定中,已经将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编者注)
职工在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等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国家目前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可以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
华茂公司1994年就通过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真实地反映了该公司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目的、原则、标准。鉴于李先生自行辞职的事实,根据企业内部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规定,将华茂公司为李先生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归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的规章制度相符,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不悖,亦符合公平之原则,仲裁裁决对李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后,依据《劳动合同法》,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都必须严格执行民主程序的规定,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当然,用人单位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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