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也明确规定,对个人取得该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在2009年12月,分别为其公司五位高层人员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了10000元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这10000元就应并入该福利享受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税计算有“四不”原则
和前两种补充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年金的个税缴纳有特殊的处理方式。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通常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为此,企业应区分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缴纳规定,结合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精神,对年金中的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计算着重把握以下“四不”原则。
首先,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其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应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再者,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最后,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应均作为独立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的年金,不属于一次性奖金,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的规定,将上述一次性缴纳的年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办法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作为单笔单月收入计算。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