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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打细算 企业年金计税调整后如何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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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知》要求,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纳税人应根据缴款金额大小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的特点,确定缴款周期,以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又称“第二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其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广受青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按当时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可税前扣除。换句话说,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把支付给员工的一部分工资、薪金转化成企业年金形式,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不少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征管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税前扣除,使企业年金实际上享受了免税优惠。

  前几年,企业年金作为既能提高员工收入,又能有效避税的工具,在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大行其道。但是,随着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企业年金税收漏洞被封堵,通过企业年金避税已无空间。

  企业缴费部分单独计税

  在《通知》出台以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主要执行的是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该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此项规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改变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与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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