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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受困缴税新规 试点并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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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用现在创造的财富为自己的未来、为自己退休后的生活进行规划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国家推出了税延养老险来解决养老问题,但是受困于缴税新规。

  2009年12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都须征收所得税,这一做法与筹划的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中“缴纳时免税,领取时征税”的做法相异,业内一度怀疑上海试点可能停滞不前。

  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从参与试点研讨的人士了解到,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并未停止,延迟纳税的模式依然会推进。

  争议694号文

  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对此业内颇有异议。“企业年金对税收的依赖较高,缴纳所得税将影响参与企业的积极性,而且按照税法规定,只有属于‘当期、实际收入’所得,才可以征缴所得税。而企业年金虽然采取个人账户管理,但企业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实际收入所得’要等到职工退休时才可领取,它属于延迟性收入,不能作为职工当期所得,因而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招商银行(600036.SH)企业年金中心高级经理闫安认为。

  按照694号文,假设参与企业年金的个人和企业缴费分别为100元,则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一个人扣除社保等的税前工资为4800元,个人参与企业年金,就需先以4800元为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然后再税后缴纳100元,最后工资所得为3980元(4800-4800×15%-100);而如果直接扣除100元、以4700元缴纳所得税后工资所得为3995元(4700-4700×15%),显然前者的工资所得要低于后者。

  至于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税收政策在694号文出台之前是空白。此前业内一直预期是退休后再领取征税,当前缴纳环节不涉及征税问题。而694号文出台后则需要以400元为税基以单独一次工资的形式缴纳所得税,即需要缴纳400×5%=20元的税收。按照货币时间价值,400元放到退休领取时再缴的成本显然比当期交要低。

  “执行694号文,对企业和个人而言意味着成本增加;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而言,如果企业倾向采取有效降低企业缴费部分年金税负的月缴模式,将导致年金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等机构的运营成本增加。”国内一家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人士告诉记者。

  由于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是单独按照工资纳税,如果企业采取季缴或年缴,则一次性缴纳的税收会比较高。为了降低税负,目前参与企业较多选择月缴的模式,但这会增加运营机构的管理成本。

  据了解,目前企业年金行业内对694号文的争议,除了认为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对于企业年金退保时,企业缴费未归属个人部分的本金及其利息的退税部分如何处理,特别是投资发生亏损时如何处理等也都还没有明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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