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安认为,694号文对目前参与企业年金的大型国企影响不大,但中小企业对成本则更具敏感性,694号文很容易打击中小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虽然单笔中小企业企业年金的规模并不大,但中小企业客户量众多、覆盖面广,694号文并不利于企业年金的推广。
税优二选一
在所有的争议中,最受关注的还是其和上海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税收优惠模式上的冲突。在上海税延养老保险试点规划中,个人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额度比如每月500元内税前列支,退休领取时再征收,而694号文的当期征税模式与上海试点的延迟纳税模式有冲突。
记者了解到,在694号文出台之前,上海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也曾经讨论过如果参加了企业年金账户的个人,是否有资格再购买延税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或者是否应该对购买额度作一定的限制等方案。
而在694号文出台后,上海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研讨因方向未明而停滞了一段时间,不过近期一位参与人士告诉记者,方案还在继续进行中,延迟纳税的基本精神并没有因为694号文改变,不过目前在一些细节问题上还在讨论。
据了解,按照国税总局的解释,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环节已经有5%工资总额内税前列支的优惠,而在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税务机关给企业年金行业的说法是,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已经是单独缴税,比如400元不是算入总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直接以400元基数征收,这已经有税收优惠的考虑。
不过,南开大学保险系主任朱铭来告诉记者,在美国同时有企业年金和延税优惠购买的补充养老商业保险,其做法是一种“二选一”的模式,即如果个人在企业组织中参与了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体系,享受了税收优惠,在个人另外单独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时就不能再享受;或者没有企业组织的个人,在没有企业年金账户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以个人名义购买可以延迟纳税的商业养老险。
“美国能采取这种做法,是因为美国个人养老体系信息比较完备,个人养老安排时不可能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而在国内,这种信息还不全面,为避免个人税优幅度过大给税收部门带来的征收压力,采取企业年金不免税,个人商业养老免税的做法也是可行的,也符合中国国情。”朱铭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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