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养老首席风险总监耿靖表示,目前养老险公司账户管理费收取一是比例低,二是收不足。即便明知道相关企业不愿另行缴纳,养老险公司为了业务大头,也拿相关企业没办法。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虽然规定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缴纳,但没有规定其违约情况下的账户管理费的处理办法。例如在企业破产、欠缴、员工离职情况下,企业、员工或是受益人都无法做到“另行缴纳”账户管理费。此时,在明确受托责任的前提下,如何处理账户管理费成为一大难点。
对此,本刊在采访中获悉,不少养老险公司都呼吁采取直接从年金基金资产中扣除账户管理费的做法,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减少纠纷,同时也利于维护年金计划运营的效率。某养老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精算部经理表示,无论是企业或员工、受益人另行缴纳的账户管理费用都属于其自有资产,这与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里扣缴的账户管理费来源和负债属性都一致。
“如果采取代扣模式,也有利于降低各种管理角色之间过多过繁的协调和操作成本。同时可以规避企业破产、员工离职、退休未完全支付等带来的拖欠风险和由此导致的计划停运风险。”该人士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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