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传统型养老险 | 分红型养老险 | 万能型养老险 | 投连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养老险频道 > 分红型养老险 > 正文
企业年金管理模式是什么?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不但能够满足个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要,更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在“未富先老”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企业年金管理模式是什么?

  例如,有种说法把“2+2”模式比喻为“某系车”,“交了钱,加上油,开了就走”。这等于把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安排,当成了商品。而年金信托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是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于委托人及各类管理人。是谁也“开不走的”。产权最终属于受益人。不能简单类比“买了不同品牌甚至不同型号的汽车零部件”。它不同于合同关系下的商业团体年金类保险产品。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2+2”模式“让合作双方拥有更充分的利益对等地位,也更有利于合作机构伙伴之间长期稳定共赢以及权利义务上的制衡”。这等于完全撇开企业年金的信托原则来说事,等于年金管理机构之间在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进行博弈和制衡。

  换言之,管理角色之间的利益对等、长期共赢、相互制衡,是否就意味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得到相应的承诺和保护;管理人之间的利益交易,是否有违反《信托法》中“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规定之嫌;在首批年金资格稀缺分散的前提下,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相关中小企业集合年金政策法规尚不配套的情况下,用最佳、规模最大、最好等来形容是否具有说服力,值得商榷。

  此外,还有说法称“3+1”与“2+2”相比,将受托人、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捆绑在一起,更加提高了运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虽然这两种模式都实现了年金资产外部托管,但是否都在无意中忽视了受托投资利益一体化的事实;而没有进行有效的,为避免利益输送而实施的风险隔离,即年金投资必须采取委托外部独立专业的合格投资机构运营。或者至少按照劳动部《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要求的,投资管理人至少要三名。

  当然,有人会设问,如果受托账管一体化,或受托托管一体化,本质上与受托投资一体化一致,是否也有利益输送嫌疑;如果结论成立,是否意味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模式,必须要求受托人完全的独立;如果是,这又等于否认了同一金融机构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事实,以及劳动部资格审批和发放方式的合理性。或者除非修改我国的《信托法》,借鉴国外如日本的《信托法》,例如在界定“转受托”和“委托代理关系”时,将受托人所委托的代理人,直接为受益人的利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转受托责任。

  如此,是否就皆大欢喜了?现有的争论是否也就显的多余?因为这样所有年金管理人都要承担信托责任,也就是年金信托的责权利平衡一致了,因而也没有利益输送了?

  显然,我们不能推到重来,更不能因噎废食。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