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企业年金
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发展已有12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多种模式,直到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出台后,美国的企业年金模式才固定下来,并受到普遍的欢迎。
该条款规定,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属于配合缴费(即可缴可不缴),但是一般说来,大部分企业也会按照一定的比例(不能超过员工存入的数额)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的资金。
员工在退休前,一般不得领取,但是这笔钱可以用作投资。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3到4种不同的证券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企业根据雇员所选定的投资方式,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代客理财运作,其收益归401K账户。当然其风险也由员工自己承担。
员工退休后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这取决于缴费额的高低、资金管理的状况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401K账户内的资金的任何增值均可延迟纳税,员工到59.5岁时允许提取账户上的款项,在提取存款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是出现比如残疾、死亡、退休、雇佣关系终止等特殊情况,否则对提前提取401K账户内的存款要视同为一般收入所得,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另外还要被征收10%的惩罚税。
美国的一些大公司一般采取自己成立养老保险管理公司,自主管理公司养老基金。大多数中小企业或其他机构由于缺乏人力和专业知识,往往把年金项目的资产委托给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进行管理。
英国的企业年金
在英国,企业年金是由法律强制规定实施的。1986年,英国的法律明确规定,自1988年4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要一律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员工在改变工作单位时有权转移自己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下限要能弥补因通货膨胀造成的货币贬值,上限不受限制。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职工缴纳比例一般为工资的5%至9%。
英国的企业年金大多采取信托基金的形式,由信托管理人管理。各基金会有自己的信托章程,国家也有信托管理法规。各养老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就是按照法律和章程妥善管理基金,并运用各种金融手段保证基金能不断向会员支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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