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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改革思路存在两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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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的年金规模也随之快速增长,如何管理好企业年金,也已成为一个社会各方关注的热门话题。专家表示,企业年金改革思路存在两个误区。

   确立中国现代企业年金制度的两个《试行办法》(下简称20和23号令)已颁布3年多,第一批37家企业年金营运商资格牌照已颁发2年多,企业年金基金首单进入市场也已将近1年;在即将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运营商牌照审批之际,我们有必要对这几年来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与结果做个梳理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商讨改革的方向,调整制度的框架,完善市场的结构,以达到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目的。

  从1991年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开始,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探索,中国企业补充保险的参加人数和基金规模逐年增加,尤其是2004年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布20号和23号两个部令这三年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逐步规范,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年金制度框架雏形已见;第二,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第三,市场运营机制初步建立。虽然几年来企业年金得到了长足发展,政府的推动和营运商的作用都发挥到了极致,但总的来说仍处于幼稚阶段,与成熟经济体相比,配套法律制度还显得相对滞后,市场规范亟须进一步提高。

  上海社保案之后,中央政府以最快的速度发布了34号《通知》,对企业年金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果断的处理,并对地方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过渡安排与移交程序;这说明,改革的重点越来越明晰:上海社保案作为一个事件,客观上起到了加快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历史进程的推动作用;地方政府应尽快退出年金的营运管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受托人管理主体的地位,加强市场监督,等等,均已取得共识。

  但是,在下一步机构改革重点和方向上却存在着不同思路;这主要集中在2个方面:一是对原有的“企业自办模式”的态度问题;二是“政府经办模式”的转型问题。其实,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从制度选择角度看,是对受托模式的改革方向选择问题;从市场前景导向看,是发展集合式企业年金的途径选择问题;从推动力上看,是政府推动型还是机构(公司)拉动型的路径选择问题。目前看存在两个误区:误区之一是将原有“企业自办模式”改造为开放式行业年金;误区之二是将原有“地方经办模式”下年金中心重组为受托人。

  当前内部与外部两个受托模式的改革思路

  对“企业自办模式”和“地方经办模式”的改革出路评价实际是对当前内部受托和外部受托的评估问题。从本质上看,“企业自办”和“地方经办”这2种原有模式都可看作是目前中国存在的2种“集合年金”的受托模式。上述对自办模式和经办模式的改革建议不尽符合中国的实际,存在诸多实际负面影响。

  一是当前“内部理事会受托模式”应以鼓励发展为主,小步改革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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