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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让险企管理与盈利模式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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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近几年,在监管机关和市场各机构的共同推动下,企业年金市场更是呈现出了良好发展的趋势。专家认为,企业年金让险企管理与盈利模式生变。

  千亿企业年金市场,保险公司除了心动,当然更有行动,尽管在2004年的年金运作模式之争中,他们处于劣势。

  在正在进行的政协会议上,中国保险业三大巨头——中国人寿(行情论坛)、中国人保和平安保险的掌门人王宪章、唐运祥、马明哲不约而同地递交了有关年金市场的提案,为了增强他们在年金市场的竞争力,保险契约模式的合法化、利益协调以及税收优惠被列为核心内容。

  其实,保险公司运作的保单契约型“不合法”,“意味着年金的盈利模式将发生改变,”某养老保险公司高管点明保险公司面临的核心挑战,“当前保险公司年金保单的收益来源于固定费用加利差异,而新的信托模式却限定收益只有管理费用,保险公司无法再从年金的投资收益中获利,规模成为经营成败的关键。”

  从侧重投资到倚重规模,面对新的盈利模式和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猛烈竞争,丧失精算优势的保险公司正经历一场痛苦的蜕变。

  管理模式之变

  “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起步较晚,主要通过人寿保险公司采取保险契约型模式管理运作。但是,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我国的企业年金限定为单一的信托型管理模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运祥在提案中直接对已经出台的年金管理办法提出质疑,“单一的信托型管理模式不利于人寿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方面现有技术和经验的发挥,也不符合中小客户的实际需要。”

  因此,唐建议,对两个《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除了信托型模式外,允许人寿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实行保险契约型管理。”

  “核心问题是税收优惠,由于国家只确立了信托模式为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因此将给予以此模式办理年金计划的企业税收优惠,而保险契约型的年金未被政府采纳,也就不会享有税收优惠,这将对保险公司的业务造成冲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评论道,争取保险契约模式与信托模式并行,就是为了获得同样的税收优惠。

  在全球范围的企业年金市场,保险契约型模式和信托型模式二者同时存在。前者以保险合同方式,确定保险公司作为主要服务提供者,为客户提供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精算等一揽子服务。后者则是将保险公司包揽的上述角色,以信托方式划分给各类专业金融机构。

  “保险契约型模式的优点是成本低,但将年金运作的各个环节集中在一个主体,资金运作的风险也相对比较大。”一位曾经参与年金运作模式讨论制定的银行人士评论道,“相比较,把资金运作环节分给各个机构,可以通过制衡来保证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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