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出台,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企业年金将获得更进一步的发展,有关方面预计,到“十二五”末期,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将突破5000亿元。
1991年,我国首次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时至今日,已经整整过去20年,企业年金走过不平凡的发展历程,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非市场化运作阶段
(一)1991-2000年处于补充养老保险探索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我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引发了对补充养老保险的需求。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进一步为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做出明确规定。同年12月,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记发办法以及经办机构等具体政策做出了规范。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截至2000年底,我国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为560万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92亿元。
(二)2000-2004年为企业年金试点阶段。为了与国际接轨,2000年底,《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发布,其中《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提出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采用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截至2004年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滚存结余493亿元,703万名职工享有企业年金。
随着政策的演绎和变迁,形成三种主要管理模式:(1)“企业自行经办模式”。主要体现在原行业统筹部门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如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铁道等行业企业,成立补充养老基金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险处等类似机构,专人专岗负责管理。(2)“社保机构经办模式”。如上海、深圳等地,社保行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例如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深圳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企业年金,或者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3)“保险公司模式”。企业直接购买保险公司开发的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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