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分析及点评
1.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内部分配当中长期以来建立了以公平为主的分配文化,因此,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类人员的平衡,特别是可能涉及到对已退休人员或临近退休人员的特别补偿。
在本案中,通过测算,在企业缴费部分当中分出一定比例,作为退休及内部退休人员的分配,并且设置了合理的补偿期限,较好地解决了内部平衡的问题。
2.企业年金对企业的突出作用在于通过长效激励来留住员工特别是骨干员工,本案中,在基本系数确定时采用岗位系数和工龄系数相结合的方法,并特别设计了针对骨干员工的奖惩措施,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缴费对于有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在权益归属上设置阶梯比例,较好地体现了企业年金的普惠性和激励性。
3.越是大型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越是有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而不采取法人受托的模式。但是,绝大多数企业的主营业务与企业年金没有任何关系,专业人才、管理经验没有任何积累,难以保证对年金业务的专业管理。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方法:一是在选择其他管理人时选择有受托资格的管理机构,以期得到受托咨询服务,但是,如此一来受托服务的质量会打一定的折扣,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由于权限的关系仍然需要由理事会亲力亲为,而且相应的管理风险也无法转嫁;另一种是建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这是一举两得之措,既把握了企业年金计划的重大决策权,又避免了专业管理要求很高的日常管理工作。本案中,A企业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选择了管理委员会+法人受托的模式。
4.对于大型企业来说,4个管理人的选择是采用分散的模式还是集中的模式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选择管理人时,有些企业会出于管理人之间相互监督或是维护各个合作伙伴的关系的考虑,而选择比较分散的管理模式。其实,选择何种模式的出发点,应该是考虑该模式能否在管理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同时保证年金计划顺畅、高效运行。本案当中,A企业选择了2+2模式,该模式的最大好处在于保证关键职能独立性的基础上,整合管理人的内部资源为客户提供高效的管理和服务,同时两个管理人之间的沟通效率和后台运营管理配合更加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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