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于1999年8月20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累积年金保险,根据保险责任,从2001年8月20日起张某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在领取日前,如果张某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单受益人其女儿小红支付身故保险金。由于张某经济状况良好,因此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没有办理领取手续。
然而不幸却在2004年1月降临。张某因意外不幸身故。2004年5月20日该保单的受益人小红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的申请,并提供了被保险人张某身故的证明,那么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是应该给受益人还是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来处理呢?
根据保险条款中规定,领取身故保险金及固定年金的人均为受益人,而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由此可见,养老金应该是由被保险人张某享有,领取日期2001年8月20日到时,被保险人并未死亡,即成为现实享有的权利,只是一直未办理领取手续。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此部分养老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
【分析】
保险金何时成为遗产关系到了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断定到底是保险金还是遗产时,关键要看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责任给付了保险金,且身故者是否为保险金的财产所有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根据条款已经实现了张某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尽管没有办理领取手续,但这笔养老金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当张某身故时,这笔养老金也就成为了张某的遗产,应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