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曹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0年1月8日擅自取走的商业保险金13550元。该区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曹某随即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该案后经调解结案,由A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险金12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为一起因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而产生的争议,该争议折射出几个问题,值得分析讨论:
第一、补充养老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那么补充养老保险究竟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社会保险”还是属于“福利”呢,或者既不属于社会保险也不属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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