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效益好的企业才能建立。
一、国际社会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CorporationPension),又称“雇主年金”或者“职业年金”,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养老金,或企业退休金。它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企业及职工依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保证职工在退休之后,维持较高的生活质量。
世界上企业年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有信托型、契约型、内部型、公司型、互助型和基金型等多种形式。信托型主要流行于讲英语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澳洲和爱尔兰及其英国的一些前殖民地国家;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也是信托型。而欧洲大陆国家采取的是互助型、内部型、代际调剂型和公司型等,各具千秋。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
我国实行的也是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总的来看,信托型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条件和经济环境更相匹配:第一,投资管理架构决定了其安全性更可靠一些;第二,流动性更适合于我国企业的具体情况;第三,收益性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障;第四,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大催生和刺激作用,可以加快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而繁荣的资本市场又会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从而带来更加可靠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企业年金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养老保障、薪酬分配和员工激励的作用。但是,目前并不是每一个企业必须为员工规划。在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职工对短期货币的需求高于对较为长期福利的需求,职工对企业养老保障的依赖性不强。甚至有的企业认为,企业员工年龄结构较轻,现在考虑养老问题为时过早,建立企业年金对员工的吸引力不大,相比之下,给员工加薪或发奖金对员工的刺激更大。
三、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与营运
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或行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成立的法人机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可选择有资格的金融、保险等投资运营机构为投资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委托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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