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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三支柱养老体系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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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近几年,在监管机关和市场各机构的共同推动下,企业年金市场更是呈现出了良好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已高速进入老龄社会。2008年底,中国的老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超过国际公认的10%老龄化标准。为了更好地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的三支柱养老体系,企业年金是重要的第二支柱。然而,令人失望的是,这个重要的第二支柱却成了三支柱体系中的短板。

  我国的企业年金最早开始于1994年,当时,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发文将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此后我国的企业年金确定采用信托的制度安排、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必须承认,从2005年发放了第一批管理人资格开始市场化运作以来,企业年金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在国外年金普遍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均达到4%至6%,确保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增值。但是,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使得企业年金成为三支柱体系中的短板。

  第一,政出多门,相互制约。我国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出自多个主管部门,而各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又不统一,以至于相互制约。例如在企业缴费部分的税前列支比例政策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的规定各不一样。2007年9月,国资委152号文出台后,央企建立企业年金出现了5个月的井喷局面,但2008年财政部34号文却将央企建立企业年金的热情直接打回到冰点。

  此外,市场上的竞争主体众多,有限的年金项目和市场规模引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了年金管理费率大幅降低,甚至出现零费率。为了规避恶性竞争,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禁止零收费等行为,但是对于超大型客户,上述规定的约束力还是很弱的。

  第二,信托文化缺失,法人受托机构无法有效履行受托职责。我国《信托法》是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可以说,中国是一个缺少信托文化的国家,这种信托文化的缺失使委托人不会完全信任外部的法人受托机构,从而选择四类管理人的工作完全由委托人包办,受托人则没有太多的发言权。这显然与我国企业年金的信托制度安排相悖。按照制度安排,受托人应处于核心的地位,选择账管、托管和投资三类管理人是受托人的职责,但却由于我国信托文化的缺失,使得法人受托被空心化和边缘化而无法有效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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