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缺少配套的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和个人参加年金的积极性不高。对企业而言,企业缴费部分的税前列支比例为5%,远低于国外的优惠比例。而对非国有企业,这样的税优是没有吸引力的,建立年金的积极性不高。目前,非国企建立的年金规模约占市场的10%左右;个人缴费部分,200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694号文,规定了个人税优的TEE模式,而不是被业内和学术界广泛呼吁的EET模式。尽管此规定有一定的优惠,但仍与人们的预期相距甚远。长江养老对上海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调研显示,该文出台后,由于税收优惠不明显,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意愿明显降低。
第四,集合计划的政策不明朗,影响了中小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集合年金计划管理办法迟迟未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尽管市场上有针对中小企业的集合计划产品,但因没有正式获批而不能直接进行股票投资,收益水平明显偏低,从而影响中小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要更好地发挥企业年金在三支柱体系中的作用,弥补其短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首先,从国家层面立法,制定适合国情的养老保障法或养老金法。鉴于在各主管部委之间进行政策一致性的协调,其工作难度大、周期长,建议将养老金管理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行立法,统一各部委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其次,提高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力度。目前,国家规定5%的税前优惠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的中人问题,建议将企业税优提高到8.33%,以提高企业建年金的积极性。特别是推动非国有企业积极参加到企业年金计划中来,做大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个人缴费方面建议采用EET模式,充分发挥EET对企业年金发展的引擎作用,促进个人积极主动地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再次,推动集合计划管理办法的出台。通过集合计划,可以为多个委托人提供统一的基金管理和服务的年金计划,大大降低其参与企业年金的成本。各年金管理机构应推动集合计划管理办法的尽快出台,提高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最后,积极宣传和建立国民的信托文化。企业年金的信托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引导和宣传让更多的委托人认识到信托制度安排的优越性,还原受托人本来的面貌,有效地进行企业年金的运营工作,以规范和推动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规范企业年金市场的秩序,引导企业年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逐渐把企业年金这个蛋糕做大,使员工退休后老有所养,还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基本生活质量不下降,让企业年金真正成为三支柱养老体系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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