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买了一份分红险,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同意顾先生退保,但不同意双倍返还保费,于是顾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赔礼道歉。
日前,北京丰台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有效,顾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要求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宣传资料与保险合同不符
今年4月,顾先生看到了一个分红型两全保险的宣传资料,资料上写明:“每月存116元,每两年利息固定给800元”、“生存金领取:66周岁前每两年领取有效保额的8%+年度红利……”、“注:本数据以假定投资收益6%测算,内容仅供参考,详细保险责任及保单权利、义务等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落款为某保险公司高级理财顾问赵某的名字及其手机号。
4月10日,顾先生在与业务员赵某取得联系后,到保险公司填写了个人寿险投保书,投保了这个分红型两全保险。在投保须知退保说明一栏,保险公司明确写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在扣除一定工本费后退还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过后,投保人申请退保,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顾先生在投保书投保人签名及被保险人签名处签字。当日,顾先生交纳了保险费5.13万元。次日,保险公司为顾先生出具了保险单,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顾先生,初始基本保额9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4月12日至2056年4月11日。
在保险公司为顾先生提供的服务指南和保险条款中,对于退保、解除合同和“犹豫期”也有着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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