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16日,顾先生在客户回访问卷暨保险单签收回执上签字,回执上写明:“在收到正式保险合同后认真核对并就以下内容予以确认,已认真阅读了公司有关本产品的说明材料;已了解本保险的收益和红利会根据公司每年的经营情况有所不同(分红类产品适用)”。特别提示:在您收到保险单并签收本回执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如在此期间退保,保险公司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额保费,保险合同终止;如在此期间后退保,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费或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一条写明:被保险人与本合同生效后至66周岁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6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对应日期间,在每一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8%给付生存保险金。在释义“利息”一条写明:以“计息当日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与“预订利率(2.5%)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年复利计算。
后来,顾先生研究宣传资料时发现,保险合同上所述的利息与宣传资料中所描述的利息不符。之后,顾先生对宣传资料上的利息提出疑问,要求业务员赵某做出解释。为此,业务员赵某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回复顾先生:资料只作演示说明仅供参考,一切内容以正式合同为准,您已在4月16日收到正式合同,如认为此产品不适合自己,可在收到保单后1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保费原数退回。如超过10日再解除合同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如对合同有疑问可面谈说明。
要求双倍退还保费遭拒绝
4月24日上午,顾先生委托朋友唐先生就此事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唐先生,唐先生反映说业务员赵某在宣传时有误导,并提出要求双倍退还所交保费,否则3天内起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情进行了了解,并于次日给顾先生回了电话,告诉顾先生保单还在犹豫期内,可以退保。但被顾先生拒绝,就说要求双倍退还保费。保险公司没有同意顾先生的要求。
因此,顾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保险公司的欺诈,于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书面道歉,就其欺诈行为在三家以上媒体上向其公开道歉。并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销售时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判令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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