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
9月3日,全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我国这一针对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方案,有哪些特别之处?保障程度能有多高?到底能否在将来为老百姓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今后我们在为自己和家庭成员安排商业保险规划时,策略上是否因此需要有所改变?我们不妨一起来研究下。
报销比例在50%以上累进
《意见》指出,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比如,上海市城镇居民201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30元,因此,如果今年开始展开大病保险,那么2012年上海地区的大病保险中的“高额费用”标准可能就是36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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