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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调整 主体拓宽至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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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鉴于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新动态和新趋势,保监会制定了《统计制度》,两处修订颇为引人注意:一是将统计主体拓宽至保险机构;二是将统计内容增加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在《统计制度》要求统计的内容中,新增加的“保险机构开展的养老保 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格外引人注意。
 
  11月24日,保监会公告称《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下称“《统计制度》”)已于近日印发,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从2016年4月开始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保险业累计受托管理4.3万户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占法人受托企业数的90%,累计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规模3174亿元,高于银行业(规模1365亿元)和信托业(规模74亿元)。
  
  统计主体拓宽至保险机构
 
  2006年12月31日,保监会曾印发《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下称《试行统计制度》)。《试行统计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各养老保险公司。
 
  一位大型保险公司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一般是养老险公司和信托公司,投资管理人一般是养老险公司和公募基金公司,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般是商业银行。”
 
  如今,《统计制度》的适用对象已经拓宽至保险机构。业内人士认为,这与《保险法》的修改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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