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调整 主体拓宽至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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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鉴于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新动态和新趋势,保监会制定了《统计制度》,两处修订颇为引人注意:一是将统计主体拓宽至保险机构;二是将统计内容增加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关于修改〈保险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人身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在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
年金保险。而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
前述大型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企业年金是我国
养老金储备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是降低政府财政压力,应对老龄化危机的有效手段。目前,企业年金市场方兴未艾,保险机构拥有的精算技术、销售水平以及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匹配的管理能力,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年金计划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等在内的服务。未来,商业保险机构在企业年金领域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统计主体的扩围也不难理解。”
根据2014年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截至2014年末,全国企业年金资金规模达到7689亿元,较2013年同比增长27.41%,继续保持平稳增长势头。年金参保企业数达7.33万家,同比增长10.8%,约占同期全国企业数的0.3%。年金参保职工数为2293万人,同比增长11.5%,约占同期参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7%。
增加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在《统计制度》要求统计的内容中,新增加的“保险机构开展的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格外引人注意。
一位养老险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对养老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和业务收入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还将推动养老险公司由单一企业年金管理拓展到养老资产全面管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获得的数据显示,2014年平安养老险公司仅在其他委托管理缴费一项就达到264.02亿元销售规模,2015年上半年这项业务更是创造约185亿元销售业务。
事实上,保监会对此已经有所铺垫。2015年8月26日,保监会印发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就养老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业务经营、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同时,前述养老险公司人士坦言,“将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纳入统计内容,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各家养老险公司在企业年金领域的经营情况。”
据介绍,企业年金采取的是信托管理模式,目前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
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违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投资以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为主,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相对明显。
另外,该人士建议,应该制定更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年金发展。“提高税前列支比例,以减轻企业的税负,甚至可以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进一步提高企业主动建立年金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