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各区(县)财政承担。区(县)财政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区(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保险待遇及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足额划拨到基金支出户。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当年未及时缴费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按上一年的缴费标准补缴,各级补贴资金按上一年的相应标准给予划转。
第四章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费全额;
(二)政府补贴资金中划转一个百分点,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
(三)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选择多缴费人员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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